动物医院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被处以二倍罚款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案情介绍
某动物医院于2022年10月14日从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21盒兽药贝卫多(氟雷拉纳咀嚼片),该药品已取得兽药注册证号,属于合法兽药。该动物医院购进21盒兽药贝卫多(氟雷拉纳咀嚼片)后,先后使用了3盒用于动物诊疗,并将剩余的13盒存储于药房,供动物诊疗使用。该动物医院的前述使用兽药贝卫多(氟雷拉纳咀嚼片)均是用于日常的动物诊疗活动,但是,该动物医院在明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5盒药品摆放在大厅经营货架上进行经营,售价268元/盒,至执法部门查处时未有售出,未获得违法所得,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按售价计算,共计1340元。

经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认定该动物医院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5盒药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述条件的,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医院在开展日常的诊疗活动的同时,也会兼营动物药品、动物饲料等项目,这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兽药的经营活动,我们国家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符合相应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等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有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且要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动物医院应该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各位宠物主在动物医院购买药品时也应当留意、查看该动物医院是否取得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