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法·案例:宠物医院未依法保存病历档案被执法部门处罚
案例来源:“信用中国(北京丰台)”网站案情介绍2023年6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宠物医院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宠...
案例来源:“信用中国(北京丰台)”网站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宠物医院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院前台处留存了1份开具日期为2023年4月2日的处方笺,但该宠物医院无法提供上述处方笺对应的病历,且执法人员在宠物医院工作电脑中也查询不到相应电子病历。 经查,该宠物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该宠物医院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律师提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建立包括病历档案在内的档案管理制度。 宠物医院除了关注设立过程中的合法合规以外,更需要在诊疗活动中严格依法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病历档案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部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有关“加强动物诊疗“行业和机构管理、检查的通知中,均对规范填写、使用和保存病历提出了要求。 因此,宠物医院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积极关注各地关于诊疗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执业兽医和其他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对照法律法规进行“自检”,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规定,规范动物诊疗行为,避免因诊疗活动违规而受到处罚,同时,也可以在产生诊疗纠纷时做到有迹可循、有迹可查。
